
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19349号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粤011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粤011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驳回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上诉人广州铭盛世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455元,被上诉人常德市创点园林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490元。